西电研〔2015〕3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5年01月09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规范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读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银行面向签署合作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院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的贷款,用于支付相关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申请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担保。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办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市融鑫路支行具体负责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对申请贷款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核及申请材料汇总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管理我校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将符合相应条件的研究生贷款申请送交经办银行;按期向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相关材料;与经办银行拟定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报请学校签署;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研究生情况变动信息(包括研究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八条 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同年度未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自主申请过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家庭经济困难;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四章 贷款的标准
第九条 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合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
第十条 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包括研究生在读期+毕业后6年还款期)。已贷款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是否展期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浮动利率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并根据法定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借款研究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100%贴息,借款研究生毕业后,由本人负担全息(即借款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必偿还利息,毕业后除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期偿还贷款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与学院审核
贷款申请时间由经办银行确定,一般在每年下半年组织申请。需要申请贷款的研究生在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下载《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本人须对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学院对研究生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无误后汇总提交学校。
2、学校复审
学校根据本年度的贷款额度及比例,对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由于贷款金额有限,并非所有贫困研究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
3、银行审批与合同签订
学校将上述材料连同学校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研究生签署正式合同,并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发还给借款研究生本人保管。
4、贷款发放
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研究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学年发放,直接转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给研究生。学校将协助银行为每名借款研究生办理一张借记卡用于助学贷款发放及毕业后还款(可使用学校用于发放奖助学金的中国银行借记卡)。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和变更
第十四条 每年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经办银行为借款研究生集中办理还款确认或展期手续,并解答借款研究生的咨询。借款研究生完成还款确认或展期手续后,学校方能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发放毕业证书。借款研究生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诚实守信,按时归还贷款。借款研究生根据银行提供的还款计划,6年之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在借款期间,研究生出国(境)留学或者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与银行履行相关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必须在该研究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我校才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研究生,学校应当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研究生贷款本息后,方可以办理其它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法还本付息。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研究生和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借款研究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本息。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研究生要恪守信用,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当主动告知贷款银行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研究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借款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罚息部分不享受贴息)。对逾期的贷款,经办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借款研究生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以学校为单位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经办银行有权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研究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第二十条 借款研究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可以要求借款研究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研究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以及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