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研〔2019〕17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提升资助育人功效,学校对现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电研〔2014〕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9年4月28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由国家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共同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学生类型 |
学生类别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 |
硕士研究生 |
一、二年级 |
500元/月 |
12个月/年 |
三年级 |
600元/月 |
10个月/年 |
博士研究生 |
中期考核前 |
1850元/月 |
12个月/年 |
中期考核后 |
2250元/月 |
12个月/年 |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年限与学制年限一致,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直博生不超过5年。其中,直博生第一年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第二年开始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从正式入学以后开始发放,发放年限从正式入学以后算起。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出国、入伍、休学等缘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保留学籍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待学籍恢复次月起重新发放,发放年限按照保留学籍时间顺延。
第八条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照毕业证签发日期,从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在博士学制内申请博转硕的研究生,从转为硕士学籍的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研究生,从学校相关文件下达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情况,各学院需协助研究生工作部做好研究生在校情况核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入学的研究生起施行,2018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执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电研〔2014〕8号),原办法从2018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毕业起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