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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7:23来源: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和学位类型(学术学位、专业学位)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  资格审查要求

第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要求

1.普通招考及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

(1)学制4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定向博士研究生7年);

(2)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满3年且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学习年限满2.5年且达到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3)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满4年且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2.直接攻博研究生

(1)学制5年,最长学习年限7年;

(2)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满4年且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学习年限满3.5年且达到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3)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满5年且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3.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自第一门博士课程学习之日起,需在1年内完成所申请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

(二)课程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达标,成绩合格。

(三)研究成果要求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符合学校、学院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四)学位申请分类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实践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其他体现相关专业领域特色的同等水平的实践成果。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校每年按批次定期开展学位申请、审核和授予工作。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通知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七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

博士研究生通过综合考试后,须在第三学期末之前(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五学期末之前)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交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报告。开题要求见附件1。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研究背景与意义;同类研究工作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研究;预期成果及创新性;已有的工作基础以及研究工作具体安排规划等。

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实践成果工程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相关技术的应用现状及技术挑战;主要实践内容及拟解决的工程实践问题;拟采取的实践方法、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及要达到的性能指标;创新性成果产出及预期应用效益;已有实施基础以及实践工作具体安排规划等。

在开题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休学的研究生,开题的时间期限相应顺延。

第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后的一年内,必须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要求见附件2。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总结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阐明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实验研究及其结论和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成果产出情况,对阶段性工作中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内容不相符的部分须进行说明,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进行阐述。

实践成果中期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总结实践成果工作进展情况,阐明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实践成果实施以来的技术或理论创新、突破情况申请专利等成果产出情况,对阶段性工作中与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不相符的内容须进行说明,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进行阐述。

在中期考核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休学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时间期限相应顺延。

第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过程管理

博士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后,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或实践成果实施,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工作。其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应与所申请学科的一名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指导协议,指导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期间,博士研究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模板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模板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在提交送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之前,博士研究生必须公开进行预答辩。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在预答辩前,实践成果必须在校内或联培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预答辩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规范性检测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树立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授位质量,所有拟申请学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送审之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规范性检测,检测具体要求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规范性检测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规范性检测合格的学位申请人,经指导教师审核并同意后,可按照申请学位流程提交送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送审具体要求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双盲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审意见全部返回并且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审批书》,经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除通过涉密审批手续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外,所有答辩均应公开举行。

(一)答辩申请审核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通过后,学位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学位答辩。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工作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负责人或其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专家(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答辩委员会设主席(必须是博士生导师)1名,由本领域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必须列席参加答辩,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其中,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企业导师须列席参加答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推荐人也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与学位申请人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3.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有2名外单位专家(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本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2名行业企业专家)、2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

4.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答辩委员会成员须有超过半数的行业企业专家,且至少2名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评阅专家。

5.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秘书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答辩秘书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学位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发布答辩公告、准备答辩材料、答辩材料提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2)做好学位答辩记录,包括学位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陈述情况;

(3)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答辩决议,督促提醒答辩委员会主席在作出的答辩决议上签字确认;

(4)录入答辩结果,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答辩记录、表决票、答辩决议等材料。

(三)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相关情况。

(1)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2)宣布学位申请人的答辩顺序及答辩时间。每位学位申请人的汇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分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可以增加实践成果展示环节),答辩会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

2.学位申请人按照主席宣布的顺序进行答辩。

(1)学位申请人汇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就提问作出回答;

(2)答辩秘书记录答辩情况,并将答辩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审批书》的相应位置。

3.休会,非答辩委员会委员退场,等候答辩委员会给出答辩决议。

4.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学生的学习、研究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情况;

(2)答辩委员会委员评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及答辩情况;

(3)答辩委员会应当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答辩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决议,答辩秘书打印后,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6.合影留念。

(四)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如未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在作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同时应作出是否同意学位申请人在一年内且不超出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逾期未完成授位程序的学位申请人,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申请。

(五)学位申请人如为统招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如认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但符合博士毕业论文毕业实践成果要求,可以作出建议博士毕业的决议;或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有抄袭、剽窃、伪造数据、他人代写等违反学术诚信和规范情形的,经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属实的,不得申请重新答辩,同时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七)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全面考查学位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学术水平、工程能力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并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

(八)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组织实施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参与涉密科研项目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定密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抽查评估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过程管理,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之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抽查评估工作。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抽查评估是监控和评价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抽查结果作为评价相关学院、学科和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抽查评估要求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抽查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学位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审批书》等学位申请材料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在规定时间内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情况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等进行审核,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最终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博士研究生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将获得学位人员的完整学位档案材料提交学校档案馆及时归档,同时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提交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机构留存。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有权向学校提出学位复核。具体复核办法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  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境外个人,遵守宪法、法律和我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依据本细则的学位授予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必须为原创性成果已申请或获得学位的成果不得申请我校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前向学校提出定密申请并确定密级。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管理工作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参与涉密科研项目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定密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研字〔2019〕5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相关规定》(研字〔2015〕69号)附件1、《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和授位标准的相关说明》(西电学位〔2017〕2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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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会要求


一、各学位授予点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督促研究生如实、期在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相关范围内公开举行报告会,严禁伪造和抄袭开题报告。

二、须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发布预告,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随机旁听。

三、开题报告专家组要求

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负责人或其指导教师(导师组负责人)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专家组成报告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学术学位专家组至少有1名校外同学科专家;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行业企业专家。博士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包括企业导师)可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报告会。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时指定1名秘书。

四、开题要求

1.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查内容

研究内容是否为学科前沿,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研究方案是否目标明确、整体设想及构架科学合理;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方法科学合理;工作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等。

2.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报告考查内容

实践成果是否在技术应用或实践模式上实现突破,包括提出新理论、开发新技术、改进现有工艺或解决领域内关键问题;是否形成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并具备实际应用价值;是否具有创新性、方法科学合理;工作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等。

3.博士研究生就所选研究课题或实践成果进行详细报告,指导教师可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组成员对所选研究课题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和可行性等进行重点评价,同时就报告和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给出结论。

五、开题报告结论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结论分为以下两种:

1.通过,按专家意见修改后进行报告撰写工作

通过的博士研究生,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报告表》,经报告会专家组所有成员和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交至所在学院。

2.不通过,重新开题

报告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并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修改说明表》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报告修改说明表》,须在第四学期末之前(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六学期末之前)重新申请开题并通过。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或累计3次未完成开题的博士研究生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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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报告会要求


一、各学位授予点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督促研究生如实、按期在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相关范围内公开举行中期考核报告会,严禁伪造和抄袭中期考核报告。

二、须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发布预告,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随机旁听。

三、中期考核专家组要求

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负责人或其指导教师(导师组负责人)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专家组成报告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称专家。学术学位专家组至少有1名校外同学科专家;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行业企业专家。博士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包括企业导师)可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告会。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时指定1名秘书。

四、中期考核要求

1.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照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预定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对不相符的部分须进行说明;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及其结论以及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成果等;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

2.实践成果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实践成果是否按照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可行性论证报告预定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对不相符的部分须进行说明;实践成果工作进展,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实践成果实施以来的推进情况、实践成效等;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五、中期考核结论

专家组对博士研究生的中期总结报告进行评价,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给出结论。考核结论分为两种:

1.通过,按专家意见修改后继续学位论文撰写或实践成果实施工作

结合中期考核报告会专家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博士研究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报告表》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中期考核报告表》,经考核专家组所有成员和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交至所在学院。

2.不通过,重新考核

中期考核没有通过的博士研究生,须在第六学期末之前(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八学期末之前)重新申请中期考核并通过。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或累计3次未完成中期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六、中期考核结果由各学院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奖助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每月最后一天审核当月所有博士研究生中期报告。考核结果与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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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要求


各学位授予点和指导教师必须严格督促研究生如实、按期在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相关范围内公开举行预答辩,严禁伪造和抄袭预答辩报告。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预答辩由学院或学院委托联培单位统一组织。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报告会小组要求

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负责人或其指导教师(导师组负责人)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专家组成报告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及相当职称专家。其中,学术学位专家组至少有2名校外同学科专家;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专家组中至少有2名行业企业专家。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时指定1名秘书。博士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包括企业导师)须参加报告会,但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与学位申请人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二)预答辩程序

1.预答辩时间确定后,博士研究生须提前10天将学位论文提交至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审阅。并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发布预告。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随机旁听预答辩情况。

2.预答辩由组长主持,秘书负责记录预答辩情况。博士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撰写作详细介绍。重点介绍学位论文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及关键性结论等。指导教师可作相关补充说明和介绍。

(三)预答辩结论

预答辩专家组成员主要从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成果、创新水平、结论及完成工作量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同时给出结论。预答辩结论分为两种:

1.通过,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提交送审学位论文;

2.不通过,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组织预答辩。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或累计3次未完成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四)预答辩材料提交

预答辩结束后,博士研究生本人和秘书共同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经预答辩专家组所有成员和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在提交送审学位论文时交至学院。

三、实践成果预答辩

(一)报告会小组要求

博士研究生所在专业学位类别的负责人或其指导教师(校企双方导师)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学位类别的专家组成报告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及相当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2名行业企业专家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时指定1名秘书。博士研究生本人校企双方指导教师须参加报告会,但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与学位申请人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二)预答辩程序

1.提交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及实践成果鉴定或评审意见、实践成果独创性(或创新性)声明(含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或作为骨干成员完成的主要内容并取得的成果,若涉及团队工作,应注明属于团队的成果,并明确个人在项目中的角色、职责及独立完成的内容)、测试报告、应用证明等支撑材料。

2.预答辩时间确定后,博士研究生须提前10天将上述材料提交至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审阅。并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发布预告。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随机旁听预答辩情况。

3.预答辩由组长主持,秘书负责记录预答辩情况。博士研究生须对实践成果实施情况作详细介绍。对实践成果进行展示,介绍实践成果的创新性成果和应用成效等指导教师可作相关补充说明和介绍。

(三)预答辩专家组成员主要从实践成果的工程性、创新性、应用性、效益性等以及学位申请人在取得实践成果中的贡献等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同时给出结论。预答辩结论分为两种:

1.通过,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提交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2.不通过,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组织预答辩。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或累计3次未完成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四)预答辩材料提交

预答辩结束后,博士研究生本人和秘书共同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实践成果预答辩情况表》,经预答辩专家组所有成员和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在提交送审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时交至学院。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6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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